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违法行为人李×在手机上收到一内容为网络赌博链接的短信,随即李×点击该链接下载了一个名为“c7娱乐”的赌博软件,并在该软件上参与赌博,参与赌博的方式为软件内的“赏金女王”、“麻将胡了”玩法,李×在该平台充值的方式有支付宝口令红包、充值话费、转账代充电费等,李×在赢钱后通过其名下的平安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30××××3702) 进行提现,李×参与赌博的单注金额为几元到十几元不等,至今,违法行为人李×共在该赌博平台充值八千余元,提现五千余元,其中有一笔三千八百元钱涉及一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转入资金。案发后,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辩解、李×平安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李×参与网络赌博软件截图、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4)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