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68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团安*******,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金茂*******。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3时38分许,驾驶员卢XX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XXXXX 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XX市XX区XX交叉口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大队查获,经检测,驾驶员卢X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1毫克/100毫升,经公安网查询,发现卢XX曾于2016年08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查获,并于同年08月10日接受处罚,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卢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卢某某的询问笔录;2、户籍资料;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机动车信息查询;6、驾驶证查询件;7、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编号430106××××号公安行政强制措凭证,9、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