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788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开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秦XX系乘客,曾XX系出租车司机。2025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秦XX乘坐被侵害人曾XX的出租车从长沙市天心区XX出发到达黄土岭XX下车,下车时秦XX的朋友因醉酒呕吐至曾XX的出租车副驾驶外车面,秦XX遂与曾XX起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秦XX将曾XX推到在地后,曾XX右膝盖蹭破皮肤。2025年7月1日2时30分,民警将秦XX、曾XX带至派出所调解,两人均拒绝调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秦xx陈述;曾xx陈述;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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