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刑)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3年下半年、2023年年底和2024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先后三次,在鼎城区善寿街73号门面,以包装好的垃圾塑料袋、树叶等物品点燃在门面门口,用来打击报复居住在这里的前租客。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张*已被刑事拘留30天,终止侦查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3条,刑事拘留予以折抵,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