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不决字[2025]第0105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袁**及漆**二人在荷塘区**村村部**办公室内,因袁**向郭**索要律师费一事发生矛盾,袁**以言语辱骂郭*,随后二人发生争执,数秒后袁**拿起郭*办公桌上的烟灰缸并扔在墙上砸碎,附近的商**与漆*利闻声赶来,未见袁**与郭*存在直接肢体冲突。郭*与袁**二人又口头争吵一段时间后,袁**才声称自己被郭*殴打,并拨打110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录音提取材料、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因无充分证据证明郭争存在殴打袁铁锤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对郭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