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13时许,在龙山县民安街道竹园社区X组X号附近的道路上,违法行为人李XX与邻居向XX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李XX用木棍将向XX打伤。经鉴定,向XX的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李**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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