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郊尾镇古店村下申*******,现住常宁市培元街道办*******。
  现查明: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3月份,常宁市某某加油站工作人员林某某、陈某某在负责加油站日常管理时,操作加油机偷税作弊软件,篡改加油机计税数据,减少上传至税控系统的实际数据,隐瞒真实销售额金额,从而实现偷税目的。 2024年12月18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某、陈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林某某、陈某某的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侦查实验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察笔录、税务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因同一行为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二十七日,折抵行政拘留十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