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群和违法行为人彭×珠在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街×××门店口处因摆摊抢摊位引发口角纠纷,后李×群用手打了彭×珠一耳光,继而李×群和彭×珠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无明显受伤情况。于2025年7月1日,民警将李×群与彭×珠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群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彭×珠的陈述、证人周×莲、杨×金、阳×梅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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