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居民刘某某将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镜坪社区泽南路113号自建房未进行报备及实名登记于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出租给雷某某使用。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