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00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时11分,吴**驾驶湘KXT806普通摩托车途径涟源市人民中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浓度为5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23年05月17日21时26分吴××在涟源市车站路火车站广场至党校外路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涟源市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人违法查询单、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