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下午5时许,违法行为人赵×在岳塘区天虹商场闲逛,在其经过天虹瑞幸咖啡门口时,其看到门口有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的上面用手机支架夹了一部手机,违法行为人赵×看到周围没有人,顺手就将手机偷走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