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6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彭×在手机黑彩软件上进行赌博,当天赢得500元,彭×将500元从软件内提现至银行卡,该500元是被害人的诈骗资金,彭×在黑彩软件上一共输了1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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