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67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3时10分许,刘×饮酒后驾驶湘E2×××9小型汽车上路行驶,现场对刘×的呼气检测结果为64mg/100m。经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刘×于2024年××月××日在邵阳市××××××××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打印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