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许,涉两卡线索人员杨**主动到我所投案。现查实,2025年06月13日,违法行为人杨**利用手机在一个叫“金牌斗牛”的APP上采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把单注下注金额3元,当日共计赢了5000元,至今总体输了2000余元。当日赌博结束后,杨**在该APP上使用其湖南省农商银行(卡号:6215392200009316092)账户提现所赢赌资5000元时,其中有一笔4899元的涉诈资金流入,关联南安市公安局立案的“叶志辉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辩解、关联案件相关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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