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三)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2024年3月15日李XX通过百度贴吧认识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得知可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走流水来获得报酬,李XX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表示同意,并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2748137949241XXXX)及支付密码交给该男子该男子在李XX的手机上操作该银行卡内资金流转时,李XX提供刷脸进行配合,后又按照该男子的要求,来到银行网点,将卡内接收的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刘X转入的4万元取现后交给该男子,李XX获利3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