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塘*******,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窜至汨罗市XX小区XX栋已分手的前女友邹X家门口,趁被侵害人邹X不在家时,使用邹X放置在入户门外鞋柜中的钥匙开门,非法侵入邹X住宅并进入卧室、厕所等部位搜索邹X与其分手后是否跟异性交往的信息,约三分钟后自行离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邹X的陈述;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视频监控;4、调解协议书;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