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前后晚上11点多钟,黄XX在益阳市XX医院电动车停放棚将一辆香槟金色的绿佳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4组电瓶盗走。2025年6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在益阳市XX医院居民楼区电动车停放棚,黄XX对一辆深红色的绿佳电动车、黑色的立马牌电动车、粉色的金箭牌电动车的电瓶实施盗窃,共盗窃了12组电动车电瓶。经了解,黄XX盗窃的16组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约1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及截图、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实施盗窃二次四辆电动车电瓶,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