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大立*******。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8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贺**从蒸湘区红湘北路85号香格里拉小区8栋1单元11楼客户家中送完水乘坐电梯下楼时,发现电梯内受害人王家繇一人在玩手机,为寻求刺激,趁受害人王家繇无防备之际,违法行为人贺**打开其手机录像功能,蹲在王家繇身后,用手机伸进王家繇裙底进行偷拍,被王家繇发现后贺**将手机里的偷拍视频删除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王XX的陈述,违法行为人贺XX的陈述与申辩,电梯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