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德)决字[2025]第003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3时许,在莲池路一电动车维修店外人行道上停放的灰色电动小汽车后备箱中盗窃一电动扳手,估价不足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