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现住上关街道东方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22时许,在xx省x县xx街道xx村xx组,张xx与张x中因口角后发生争执,张xx用左手将张x中放倒在地,并用右脚在其腹部踩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证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