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路高福*******,现住沅江市琼湖路高福*******。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上午11时57分许,XXX和家人跟随房屋中介XXX到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收房。XXX因不满其儿子在买房时没告知她,于是心怀不满,与房屋中介XXX发生言语争执,XXX便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交给XXX后转身离去,后XXX见状追上前在五洲城小区5栋门口使用右手殴打了XXX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者陈述、视频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