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禾)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在2024年5月份至2025年5月份期间多次通过手机发送信息给受害人颜XX、兰XX、兰X安等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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