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蒿)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水榭*******。
  现查明:2022年06月20日10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叶**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即民警打电话通知叶**主动来鼎城区公安局调查情况。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叶**对自己于2022年6月16日在其女性朋友王燕家容留吸毒人员胡进(已到案)、孔长君(已到案)、叶钟(未到案)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叶**容留两人吸食毒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其行为系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证实。
  系投案自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