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工)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1月10日19时许, 刘芳在怀化高新区和安家园公殓房办理其母亲丧事时,张品饮酒后赶至丧事现场,无故在灵堂吵闹、谩骂,被在灵堂做“法事”的道士雷兵兵等人劝至灵堂外后,又多次返回灵堂继续吵闹、谩骂,严重扰乱灵堂正常秩序,导致灵堂的追悼会无法正常进行,最后一次被道士何成元、雷兵兵等劝至灵堂外时,张品一直在进行谩骂,在何成元等人松手后,张品身体失衡摔倒在地。于是张品以被何成元等人殴打为由,纠集周兵兵(已处罚)、丁鹏(已处罚)、周爱民(已处罚)、潘先林(已处罚) 、周**等人赶至现场,周兵兵、丁鹏等人不问事情缘由,将何成元从灵堂内强行拖至灵堂外的坪地上,对何成元进行谩骂、推搡,导致何成元受伤。 之后民警赶至现场后,周兵兵、周**、丁鹏等人无视民警的劝阻,仍然态度嚣张的对何成元进行追赶、推搡、造成何成元轻伤二级的后果。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品、周**等六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3、 证人证言;4、归案经过;5、现场出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