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深圳市****在洞口县梨园社区绿景小区提供的自招保安员单位,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备案且提供保安服务的部分保安员没有按规定持证上岗,没有按规定着2011式保安服。
以上事实有1、深圳市****负责人王瑞军询问笔录;2、保安劳动合同;3、营业执照;4、保安队长及部分保安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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