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牛)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4时许,违法行为人钟某某与秦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鹏程街钟某某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麻古和冰毒,传唤秦某某到执法办案区后进行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经查询秦某某2013年10月29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江西九江德安县抓获。经认定秦某某已构成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