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王××在涟源市市政府机关大楼一楼大厅摆放信访资料并用纸板铺在地上躺地哭闹,在保安劝离后又在一楼走廊大声哭喊,10时许王**在机关大楼7楼纪委彭书记办公室内扬言跳楼,严重影响了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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