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96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
现查明:2024年1月31日,NGUYEN THI NGOC ×××××持越南籍护照从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口岸入中国境内,随后一直在中国境内。护照签证过期之后,NGUYEN THI NGOC ×××××一直没有去续签。2025年5月份,NGUYEN THI NGOC ×××××来到隆回县,并在隆回县城找事情做,随后一直非法居留在隆回县,2025年6月30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到。NGUYEN THI NGOC ×××××在隆回县非法居留的时间达30天左右。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G***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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