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尊桥乡周墩村王家*******,现住尊桥乡周墩村王家*******。
现查明:2024年5月12日, 犯罪嫌疑人王××为了办理贷款从江西上饶来到邵阳市大祥区。5月13日, 王××在邵阳市大祥区××街道××酒店将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284的中国银行卡和卡号为6228××871的农业卡借给他人从事转账行为, 银行卡进账之后,对方拿着王××的银行卡在邵阳市双清区××东路××银行取现2万元, 之后又安排王××在邵阳市大祥区××路一××银行取现了2万元, 之后又前往××银行继续取现,取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该资金来路不明不能取现才停止取现。经统计流水, 王××卡号为6217××284的中国银行卡单项进账58980元,卡号为6228××871的农业卡单项进账21499元。其中受害人单××被骗的20000元、 魏××被骗38980元钱打入王××卡号为6217××284的中国银行卡。 因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2024年10月28日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为实现罚当其错,避免不刑不罚,现给予王××相应行政处罚 。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案件溯源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05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6月13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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