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毛俊*******,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毛俊*******。
现查明:我所在办理××××案中发现:2025年03月16日××××,在蓝山县塔峰镇××××附近,黄××用扇耳光的方式殴打李××,导致李××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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