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司门前镇中山村1*******,现住隆回县司门前镇中*******。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魏**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发布“这房子的女主人为了达到能和奸夫相守一生,下毒药毒死了辛劳一生的丈夫,堂叔陪丈夫喝酒也搭上了一条命,隆回县公安局正在审理中,以公安局破案为准”的言论,经核实,魏**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言论系虚构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魏**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魏**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