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25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4年02月22日21时许,罗XX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兴林路XXXX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现场,经酒精呼气检测,罗XX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依法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24年02月28日,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XXX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1.72mg/100ml,罗XX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信息查询、酒精测试单、证据照片、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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