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栖)决字[2025]第02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03时许,违法人李××在湖南省郴州市××22楼××房间内吸食从杨×处购买的“上头电子烟”。经民警依法提取李××尿液并进行现场检测,李××的尿液呈依托咪酯阳性,故违法人李××具有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测结果送达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系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且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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