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利)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沙塔坪乡六*******,现住桑植县澧源镇第二*******。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下午,在桑植县澧源镇XX寄卖行内,徐X、郑XX、刘X、谭XX、何XX等人以“大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金额均为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物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九十六、3.(3)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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