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羔*******,现住湖南省龙山县石羔*******。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晚上1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李XX、王X、“小美”(身份暂未核实)四人在郴州市苏仙区XXXX小区X栋XXX门面内,四人以“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持有2000元面额的筹码,用初始筹码减去牌局结束后手里剩下的筹码既为输赢资金数目,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相应输赢赌资,至被民警抓获为止,陈XX赢了300元,李XX赢了600元,“小美”赢了200元,王X输了110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收缴物品清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