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利)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下午,陈XX、刘XX、吴XX等人在桑植县澧源镇XX酒店一楼XX寄卖行内以“三打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单注10元飘飞20元,单注金额为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物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1(1)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