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违法行为人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村XX组一麻将馆内因不满被害人薛XX赢了钱就想走的行为,李XX用右拳对薛XX面部的进行了一次击打,导致薛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病历资料、指认笔录以及照片、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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