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002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夏××与王××在涟源市龙塘镇富欣路“××台球室”内利用打台球“黑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单注下注25元或100元,夏××赢了王××1300元,王××用手机做抵押。2025年7月1日,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身上还剩赌资51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夏××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夏**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