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9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许,匿名报警称:郴州市XX大院大门口有人举横幅、提了一桶汽油,带着一个小女孩在XX大门口上访,请求我们公安处理。接到该警情后,我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到,上访人员名叫王**(男,432801197XXXX53030),其女儿名叫王XX,王**身穿白色T恤和其女儿身穿黄色T恤,两人T恤上都写有红色的字“恳请市委领导救救我母亲”,且王**带着一桶汽油及手拿横幅“苏仙街道办刘X等人操控罗XX对我母亲进行谋财害命恳请政府拯救我母亲”到郴州XX门口上访,这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现受立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