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雷锋*******。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刘*为图财,与他人达成合作,在明知是赌博机的情况下,仍将带有赌博功能的“打鱼退烟机”放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地址为长沙高新区和沁园小区4栋一单元103门面),提供给赌客进行“打鱼退烟”形式的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文书;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