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0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衡东县洣水镇××新能源公司一楼,看到办公室内李××正在视频聊天,遂想起李××曾在网上辱骂自己,遂走到李××面前扇了李××两个耳光,打完之后离开现场,在衡东县政务中心附近被民警抓获。经检查,李××的伤情为皮外伤,并没有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