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下午,余**骑着自己的自行车至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家园B栋2单元楼梯间,其趁着周围没人,通过直接骑走未上锁自行车的方式,盗窃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家园B栋2单元楼梯间自行车一台,其先将该盗窃所得自行车停放至东方名苑附近,再步行折返至湖湘家园小区外停放自己自行车的位置,随后骑自己的自行车回到东方名苑5栋1单元。随后再度折返至东方名苑附近停放盗窃所得的自行车位置,再骑行该自行车停放至自己居住的东方名苑5栋1单元楼下。期间一直未归还该自行车给受害人,直到其2025年6月2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后,才将该自行车归还至受害人处。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案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