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檀)决字[2025]第076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汽制*******,现住双清区汽制厂2村*******。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唐*于2025年6月30日在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红星社区一茶馆内进行以打渔的方式进行赌博,唐*自诉在打渔机可以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进行上分,赢得的积分可以用于兑换香烟,香烟又可以兑换成现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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