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红)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红岩*******,现住湖南省绥宁县红岩*******。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8时许, 于X驾驶牌照为湘XXXXXX的白色奥迪轿车载着陈XX、黄XX,在省道S248红岩镇红岩信用社路段将李XX驾驶的黑色宝马轿车别停,随后于X、陈XX、黄XX三人驾车走到李XX驾驶室旁对李XX辱骂、殴打约两分钟,随后三人驾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受伤照片 4.监控视频截图;5.医院诊断证明;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