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高陇*******。
现查明:2025年06月底,江x在贴吧上认识一名网友,对方给江x介绍代办信用卡的兼职佣金1500元/天并且给江x提供了一个境外飞机账户。后在2025年07月01日15时许江x来到花垣县城南廉租房的湘E家人超市门口,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找到了麻xx,江x按照飞机上线的提示,用自己提前伪造的信用卡办理表格骗取麻xx的信任,在江x操作麻学勇的手机银行时候被麻xx发现,麻xx于是不让江x离开现场,江x害怕和对方引发矛盾升级,遂叫旁边的人报警。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述;2.证人证言;3.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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