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修)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天*******,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
现查明:2024年6月份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村家中,通过其昵称为“刘××”微信号为:wxid_nh2rw74f××××在“上线”周××(另案处理)微信上下注“地下六合彩”实施赌博,累计下注99595元,返还码资92865元,总计输6730元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事实及发生经过;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4、提取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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