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4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晏×宏(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龙×(另案处理)等人在冷水江市审计局对面的探××馆夜宵店内吃夜宵,因店内一桌顾客玩酒桌游戏声音过大,龙×上前进行劝阻,因语气不好,双方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肖×冲到店内帮助其朋友骂架,并与对方有推搡行为,后肖×被其朋友劝开。因肖×酒精上头,怕其朋友吃亏,便抄起一条红色塑料凳子想要帮忙打架,其朋友便将手上的凳子抢下,并劝离现场。后双方因口角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晏×宏持椅子砸伤受害人张琪眼睛致重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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