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588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肖×以1300元的价格在上线处购买4瓶笑气,后在长沙市雨花区×××××12栋4302房中将金属罐体内的“笑气”灌入气球内,以用嘴对着气球将“笑气”直接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尿检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