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58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陆因与“长沙XX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租车纠纷,2025年6月10日中午时分,违法行为人邓X陆与邓X朵一同前往“长沙XX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广场写字楼X栋XX房的办公室,欲协商退车退款事宜。15时30分,邓X陆与公司员工付X欢因退款金额产生争执,邓X陆与邓X朵在该办公室内对受害人付X欢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长达一分钟,造成付X欢身上多处受伤,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陆、邓X朵的陈述,受害人付X欢的陈述,受害人对两名违法行为人的辨认笔录,受害人伤情材料,法医致函,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指认照片,监控光盘,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