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沿)决字[2025]第158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沿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13时许,罗××在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未持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从浏阳市沿溪镇沙龙村新垅片新沅组××号行驶至浏阳市沙垅村双辉片×号门口路上时被浏阳市公安局沿溪中队查获,罗××在带队民警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执法的情况下,拒不配合,通过拉拽协警邓××手臂抢夺摩托车钥匙,后又在准备强行推走摩托车的过程中,多次推搡民警刘×和辅警谭×,还将民警刘飞手中执法记录仪拍打到地上,后又拿扫把威胁现场交警谁抓他就打谁,在看到有派出所增援警力到场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1日14时,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刘×、邓××、谭×的陈述;3、浏阳市中医医院病历;4、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5、天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徐伟文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